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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婚丧嫁娶等事项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16-11-14  浏览: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婚丧嫁娶等事项的规定

  为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爱之心,倡导文明新风,严禁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弘扬“做学合一,厚实融通”的校训精神,根据省高校工委和运城市委纪检委、纪委监察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学院教职工婚丧嫁娶等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凡学院教职工有关婚丧嫁娶事项应从简办理,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其它如满月、3岁、12岁、乔迁、子女上学、寿诞等不准请客送礼。
  第三条 教职工或其子女婚嫁,不允许在学院内部散发请帖及发放喜糖,可以口头或电话告知。
  当事教职工若提出请求,可以提前五日向工会递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报表,工会或部门派人前去协助办理婚嫁事宜。
  第四条 教职工配偶或父母去世,若当事人提出请求,丧事由所在系部处室或学院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协助办理。
  教职工配偶或父母去世,应在葬礼前以适当方式告知所在系部处室,由所在系部处室向学院工会递交申报表,由工会负责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示。
  教职工配偶或父母去世,由学院工会和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前往慰问和吊唁。学院院长和学院工会各送花圈一个,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经济处罚、薪酬降级、直至辞退等处分。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教育分管部门的人员严格遵守办理婚丧嫁娶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婚丧嫁娶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举报,负责调查、核实、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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